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制度的核心是整合多方资源,以“三助”为主要内容,充分调动师生积极性,促进学校、院系、导师在研究生资助和资助方面的合力。奖励,充分发挥资助和奖励制度对研究生的支持。 和激励作用,达到加强能力培养、支持完成学业、提高培养质量的综合效果。
资金奖励制度的基本框架是:
1. 资助制度
学校协调各种资源,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提供资助,为研究生安心学习、潜心研究提供保障。 在资助方式上,学校强调“三资助”在研究生培养和资助中的重要作用。 希望学生通过从事岗位工作提高综合能力、发展专业能力,使经费与能力发展紧密结合。
上述各类奖学金适用于:
基础奖学金(a1):
基础学习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学校助教补贴(a2):
助教岗位:原则上仅限于基础学习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助理岗位:原则上仅限于基础学习年限内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院系/导师奖学金及岗位津贴(b):
基础学习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未来学者奖学金
“未来学者奖学金”专门用于吸引、选拔和资助具有强烈学术抱负和杰出学术潜力的学生攻读博士学位。 “未来学者奖学金”由攻读全日制学位的非委托非定向博士生资助。 “未来学者奖学金”由系研究生奖学金领导小组在招收博士生时进行评审。
2、奖励荣誉制度
奖励荣誉制度是学校实现培养高素质、高水平、多元化、创造性骨干人才目标的重要手段。 奖励荣誉制度凸显奖励优秀、树立榜样的作用。 通过个人申请、导师推荐、院系评审、学校表彰等环节,主要对在学术研究、志愿者公益、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其中包括特等奖。 奖学金:江南翔奖学金、“12月9日”奖学金、王大中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综合优秀奖学金(一等、二等)、个人奖学金、校(系)管理奖学金等。
为鼓励和表彰在清华大学攻读博士、硕士期间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学校开展清华大学优秀博士、硕士毕业生评选活动。 选拔每年春季学期举行; 北京市教委、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每年春、秋季学期组织开展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评选。
3、紧急救助系统
1. 助学金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学校设立研究生助学金,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社会和学校对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的关心,帮助他们解决学习期间的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
评估在每年秋季学期进行。 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并被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有资格申请奖学金。 申请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阅《清华大学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
2、突发困难补助
学校专门设立突发困难补助金,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突发经济困难,包括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学生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 突发困难补助费可全年申请。 申请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阅《清华大学研究生突发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3.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解决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问题。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多可向经办银行借款2万元。 其中,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100%补贴。 毕业后5年内,只需支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 从第6年起偿还本金和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剩余学业年限加15年,最长22年。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 学生无需申请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时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每年秋季学期,学校都会组织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申请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阅《清华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及当年工作通知。
4.新生研究生临时贷款(“绿色通道”)
为帮助解决新生入学时遇到的临时经济困难,学校在招生现场向新生提供临时贷款(“绿色通道”)。 新生申请临时贷款,须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承诺书,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是清华大学全日制研究生; (3)有家庭因经济困难,注册时筹集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学费。 申请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阅《清华大学新生研究生临时贷款(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5、其他资助项目
(一)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偿还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基层就业,国家要求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参加工作和服务中西部地区和偏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 对学习三年及以上的学生,实行相应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偿还。 申请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阅《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偿还实施细则》。
(二)大病医疗保险
为保障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的基本医疗权益,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北京市相关要求,学校组织不享受公费医疗的研究生提出申请。每年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见。 请参阅《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总资金限额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从学校、系、导师等不同渠道获得的各类资助(不含奖助学金、奖助学金)的总额,博士生每年不得超过9万元,且不得超过9万元。硕士生每年5万元以上。
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学金、奖励、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及其他奖学金、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总额,博士生每年不超过5万元,博士生每年不超过4万元。硕士生。